法理學說認為:網絡侵權案件應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優先管轄,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為不方便法院的情況下,可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網絡侵權行為地的確定應區分侵權行為實施地和結果地,并可以計算機終端所在地、ICP服務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為參考因素。
根據現行有關網絡侵權的兩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一”第一條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p>“解釋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p>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釋存在以下不足:
(1)比較上述規定,可以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行為地認定標準時,從解釋一到解釋二,其表述方式清晰到緘默,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在網絡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是否應當作為確定侵權行為地的標準仍存在疑惑。
這種疑惑的產生,原因有二:第一,網絡侵權行為地的認定未合理區分侵權行為實施地和結果地的特殊性;第二、沒有區別不同性質、不同場所的服務器在網絡侵權行為實施以及產生結果的過程中的作用大小和關聯度。
(2)在確定管轄標準多樣化的情況下,沒有設定適當的順序,易導致管轄爭議;
(3)在確定“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管轄標準的情況下,沒有設定有效的防范原告濫訴的合理補救措施;
(4)仍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標準,忽視了網絡侵權案件中被告住所地與侵權行為關聯度較低和認定困難的問題。
鑒于我國尚未有對網絡侵權管轄確定的正式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又存在種種不足,所以,我建議你就在你自己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由他們去搜集證據,然后詢問當地機關應該到什么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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