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楚。
2、申請人為用人單位或工會組織的,在名稱處加蓋公章。
3、用人單位職工填寫工作崗位(或工種)類別或填寫職業類別。
4、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的具體部位。
5、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確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
6、職業病名稱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填寫,接觸職業病危害時間按實際接觸時間填寫。不是職業病的不填。
7、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清楚事故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
職業病患者應寫清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
8、受傷害職工或親屬意見欄應寫明是否同意申請工傷認定,以上所填內容是否真實。
9、用人單位意見欄,單位應簽署是否同意申請工傷,所填情況是否屬實,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10、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資料和受理意見欄應填寫補正材料的情況,是否受理的意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6、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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