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明確了行賄罪的立案標準。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具有特定情形,如謀取非法利益、向三人以上行賄、向黨政領導等行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具有特定情形,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向三人以上行賄、向黨政領導等行賄,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被勒索給予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個人也將被追究行賄罪責任。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行賄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結語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明確了行賄罪的立案標準。行賄數額較大、為謀取非法利益、向多人行賄、或者對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將追究刑事責任。單位行賄罪也被明確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較大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同樣將受到法律制裁。這一規定為打擊腐敗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章 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為履行反洗錢資金監測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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