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作為一種他物權,其行使期間應當受到限制。我國《民法典》上并無抵押權行使期間的規定,《民法典》司法解釋進行漏洞補充式的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p>由以上可知,抵押權在除斥期間屆滿后抵押權會消滅。
一、對于除斥期間是什么意思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里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關于訴訟時效,中國《民法典》及有關特別法都有比較完整系統的規定,人們對此十分熟悉。而關于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就相對較為分散了,加之其與訴訟時效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司法實踐中人們常常將除斥期間誤認為是訴訟時效,而實際上,兩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
二、除斥期間是保證期間嗎
除斥期間不是保證期間。
(一)保證期間首先允許約定,而除斥期間為法定期間,只有解除權可以約定除斥期間。
(二)保證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債權。而除斥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形成權。
(三)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保證人若無抗辯權的行使,保證期間功成身退,訴訟時效期間取而代之。除斥期間不存在這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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