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除不動產之外的固定資產是指:
(1)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第三十三條 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等為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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