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人員去外地需要向執行機關報告,經執行機關批準才能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公安機關在宣布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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