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出結果一般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者對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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