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如果一方愿意轉讓股權給另一方,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放棄優先購買權,配偶可成為該公司股東。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購買同等出資額,法院可對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且不愿購買同等出資額,視為同意轉讓,配偶可成為該公司股東。股東同意可通過股東會議材料或書面聲明等方式證明。
法律分析
公司股權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后,一方愿意轉讓股份給另一方的,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如果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拓展延伸
夫妻離婚時,如何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財產分割?
夫妻離婚時涉及公司股權的財產分割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問題。在處理這個問題時,需要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貢獻、公司的利益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首先,應該評估夫妻對公司的貢獻,包括資金投入、勞動力和經營管理等。其次,需要查看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情況,以及夫妻是否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在此基礎上,可以考慮采取分配股權、轉讓股權或者補償等方式來實現財產分割。最后,為了確保分割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建議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并與對方進行協商,或者通過訴訟等法律程序解決分歧??傊?,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財產分割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并依法合理地進行處理。
結語
夫妻離婚時涉及公司股權的財產分割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問題。在處理這個問題時,需要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貢獻、公司的利益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財產分割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并依法合理地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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