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流程中的兩次公示機會是最好的機會,也是唯一能夠進行更改的機會。在證書拿到手后發現問題時,雖然還有最后一次機會去縣國土資源局申請更改,但實現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最好在公示期間就發現問題所在。
法律分析
1、在土地確權的流程中,地塊指認環節完畢之后,會有兩次公示機會,如果大家發現確權面積、家庭成員登記有誤等問題時,可以進行更改,這個機會是最好的,也是能夠進行更改的,等到證書拿到手,發現有誤時,也不是沒有機會,可以去到縣國土資源局申請更改,這是最后的機會,但也是很難做到的,不一定能實現,所以最好在公示期間就發現問題所在。
拓展延伸
家庭土地確權的法律程序與流程
家庭土地確權是指解決家庭在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方面存在爭議的問題。在法律程序與流程方面,首先需要進行土地權屬的調查與核實,包括查閱相關證據、調取相關資料等。接下來,當事人可以選擇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爭議。在協商、調解和仲裁階段,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進行代表,通過協商、調解或仲裁機構的介入,尋求問題的解決。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調解或仲裁解決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將爭議提交法院進行訴訟。在法院訴訟階段,將會經歷起訴、答辯、庭審、判決等程序,最終法院將做出判決決定。家庭土地確權問題的解決需要遵循相關法律程序與流程,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結語
在土地確權的流程中,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是至關重要的。在地塊指認環節結束后,公示期間是最好的機會,大家可以檢查確權面積和家庭成員登記等信息是否準確,并及時提出更改。即使在獲得證書后發現問題,也可以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更改,但這是最后的機會且較為困難。因此,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公示期間,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以確保家庭土地確權的順利進行。在整個過程中,遵循法律程序與流程,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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