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一、普通合伙人是否可以股權轉讓
普通合伙人是可以轉讓股權的。合伙企業中的轉讓股權,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類似,也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內部轉讓即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轉讓其財產份額包括合伙人將其財產份額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兩種。
這種情況下,財產份額轉讓后不會導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會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業中,不會破壞原有合伙人間的信任關系。合伙企業法對此規定,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須經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斷合伙人將其財產份額轉讓給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簽訂財產份額的轉讓協議,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認為,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不得以轉讓協議為由對抗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業法》第23條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條規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合伙人的身份繼承程序是怎么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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