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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的離婚協議的效力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8 15: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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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的離婚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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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離婚協議是以離婚為條件的,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協議生效,協議中就財產分割的條款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除非一方證實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并在法定期限內主張變更或撤銷。

如果雙方未辦理離婚手續,應當視為協議所附條件未成就,協議未生效,關于財產分割的意見不應按協議處理,應根據案件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一、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后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書是否可以反悔,也應該具體分情況看:

1、離婚協議書沒經過民政局備案,是沒有生效的,不發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之前,可以反悔;

2、離婚協議書生效后,一般應嚴格遵照協議履行,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3、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在協議離婚后發現上述情況,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情況有哪些?

1、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于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包括協議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也包括訴訟離婚時,法院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處理,由當事人另行處理的情況。

前一種情況,比如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產由雙方約定離婚時暫不進行分割,待達到一定條件后才進行分割。條件成就后,依據離婚協議約定進行分割,此時雙方已經離婚,因此屬于離婚后財產糾紛。

后一種情況,是在訴訟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情況下,一般只判決爭議房屋由夫妻一方使用,對所有權爭議不做處理。待完全取得所有權后,雙方再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解決爭議,此時雙方已經離婚,因此屬于離婚后財產糾紛。

2、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這種糾紛相對比較多,比如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達成了離婚協議,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拿到離婚證后,雙方就已經離婚。但由于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夫妻的共同財產中的一套房產歸一方,但房產證名字還是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在離婚后須配合一方更換房產證上的名字,將所有權變更到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在離婚后反悔,拒不履行配合過戶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只能依據離婚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自己對房產擁有所有權,并要求另一方履行配合過戶的義務。法院判決生效后,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依據法院生效判決和生效證明過戶。

3、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般是一方在訂立協議離婚時,被另一方欺詐或者脅迫,事后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這種情況有一個除斥期間,即必須在離婚后1年內提出,1年的時間不存在中斷、中止的情況。同時還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對方存在欺詐或脅迫情形,比如脅迫需要提供及時向警方報案的記錄、警方備檔的案件筆錄等,從其內容反映出受到對方脅迫,不得已簽訂協議,并非一方真實意思表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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