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簽的離婚協議需辦理登記備案后方具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應真實、無欺詐或脅迫,明確約定財產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不損害第三人利益,且不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規定。離婚協議包括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8條,婚姻登記機關需確認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達成一致意見,方可發放離婚證。
法律分析
在民政局簽的離婚協議符合相關條件,內容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僅僅是在離婚協議上簽字或者蓋章了,此時離婚協議書尚不具有效力。必須要是辦理了登記備案,解除了彼此的夫妻關系之后,這樣的離婚協議書才會生效。
在民政局簽的離婚協議符合以下條件具有法律效力:
1、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
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
3、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4、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從離婚協議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于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結語
離婚協議在民政局簽署并符合相關條件時具有法律效力。僅在協議上簽字或蓋章并不足以使其生效,必須辦理登記備案并解除夫妻關系后方可生效。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需滿足以下條件:雙方真實意愿,無欺詐或脅迫;對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等問題有明確約定;不損害第三方利益;不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規定。離婚協議是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等事項達成的協議,書面形式為離婚協議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8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時,會發放離婚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條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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