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錄音、錄像系未經對方當事人允許偷錄形成, 取得于段不合法。應當予以排除; 2錄音、錄像系在偷錄一 方有提前準備的情況下發生,有-定的誘導性,并非對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具有客觀性: 3.錄音、錄像系經過剪輯、篡改或僅為片段,不能反映事實情況; 4私自錄音、錄像構成對對方當事人隱私權的侵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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