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銷清算未收回款如何處理
公司清算注銷后,發現有未收回款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一,對于公司已注銷后發現公司的遺漏財產,如在訴訟時效之內的,各債權人的債權未能滿足的,該財產首先應當按比例分配給公司的債權人;
第二,如果各個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得到滿足的,則公司該財產歸屬于股東所有,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分配給各個股東;
第三,如已超過訴訟時效三年,則該財產歸屬于公司也就是由原股東按出資比例獲得財產分配;
第四,如果該公司已消亡且股東也已下落不明,無人主張該項權利的,公司遺漏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
第五,對于僅僅發現財產線索尚未取回的,只要無人主張權利,法院也無須按照權利進行追索。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按照規定公司清算注銷后如果發現有未收回款的可以將它分配給公司的債權人,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制定一個清算方案,按照方案執行就可以了。 該內容由 沈旭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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