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槍斃,即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后打一槍,行刑時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員(警察,有別于普通警察)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后打一槍,如果一槍打偏了,再補一槍,直至犯人死亡,經過法醫確認,犯人已死,然后由法醫上前將犯人的有重要價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醫院,做器官移植用。尸體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屬領回尸體。
2、注射,這是近來使用較多的死刑執行方法,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由法醫向犯人的手臂靜脈注射藥劑(一般順序為麻醉劑、肌肉松弛劑和心跳阻滯劑),犯人一般在幾分鐘內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經法醫確認,通知家屬領回尸體,自行火化。由法院決定的。犯人只能申請,至于決定權在法院?,F在只有少數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兩個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備了執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太原中院,明確宣布放棄槍決的,這些中院不用罪犯選都是執行注射。其他沒有條件的中院,無論罪犯申不申請都是執行槍決。所以最主要的還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條件執行注射。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什么是死緩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它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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