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對于客戶人為損壞商品,這個商家確實無法提供證明是人為損壞,這就像之前說到的,有小部分客戶會因為退貨不想承擔運費而直接把貨物損壞退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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