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護、未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保費、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以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或危及人身安全,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可以的。且不用提前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拓展延伸
員工工資長期拖欠,如何合法維權保護自身權益?
當員工面臨工資長期拖欠的情況時,為了保護自身權益,可以采取以下合法維權措施。首先,收集相關證據,包括工資支付記錄、勞動合同等,以證明工資拖欠的事實。其次,與雇主進行溝通,書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并設定合理的期限。如果雇主拒絕支付或無法聯系到雇主,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機構投訴或申請仲裁。同時,可以咨詢專業律師,了解法律途徑和維權手段。最后,如有需要,可以考慮提起勞動仲裁或民事訴訟,通過法律程序追討工資。維權過程中要保留所有相關證據,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提供勞動保護、未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此外,如果用人單位采取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面對工資長期拖欠的情況,勞動者可以采取合法維權措施,包括收集證據、與雇主溝通、投訴或申請仲裁,并咨詢專業律師以了解法律途徑和維權手段。在維權過程中,要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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