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1、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2、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5、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職業病診斷程序:
1、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提供的材料包括:
①職業史、既往史;
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③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④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⑤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2、審查。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鑒定。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注明。
4、出具鑒定書。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共同簽署,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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