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是一人公司的股東,都可能被債權人列為被告一并被起訴,甚至會被保全資產,即使最終能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也會因為需要應對訴訟而投入大量精力和成本,甚至有些人因為名下財產受到查封凍結而導致資金鏈斷裂,損失慘重。
2、有些案件設計/10幾萬,數額算是比較小的。有不少案件涉訴金額高達數千萬甚至數億,股東創業失敗不僅公司破產,個人甚至家庭也跟著破產,一蹶不振,后患無窮。
3、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看似平凡無奇,實際上對股東而言暗藏極大法律風險,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一、簽訂股權贈與合同應注意什么
簽訂股權贈與合同應注意:
1、接受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權贈與,當然能否取得股東地位;無論是完全贈與還是部分贈與,接受一人公司的股權贈與都改變了股東的情況,需要到工商登記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如果一人公司的股權全部贈與,應規避一些法律風險,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身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失去股東以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有限責任意義;
2、股權贈與類型;股東內部的股權贈與;
3、股權贈與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對受贈人而言。因股權轉讓必須辦理相關商業變更登記手續才能實現。
二、實繳的錢可以取出嗎
只要是用于正常的用途,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可以使用的。具體是以下幾種情況:
1、將注冊資金用于企業經營。投資者投入的資產一經驗資進入企業,其經營使用權及歸屬于企業。企業對其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用于購買設備、材料,支付職工工資、費用等,不能以投資者投入的貨幣資金被企業用作購買了貨物,從而斷定投資者抽逃資金,即使這些貨物發生極大貶值。
2、股東借款。
(1)從法律意義上講,企業一經成立,即和原來的投資者形成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民事借貸關系,從法律上來說是完全合法的。作為法律主體的投資者一方沒有侵占被投資者一方的合法財產權,就不能算作抽逃;
(2)從會計處理上,既然是被股東借走,通常都會有適當的會計處理,比如掛在其他應收款上。而貨幣資金也好,應收款項也好,從會計的角度來看,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財產存在的狀態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業的財產,只是由貨幣資金變成了應收款項,但畢竟仍然歸屬企業。既然仍然還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抽逃一說就無從說起;
(3)從注冊資金的作用來看,設立注冊資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資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既然被股東借走的款項仍然屬于企業財產的一部分,顯顯而易見,企業對其債務的擔保程度沒有因為股東借款這一事件而降低;投資者只是從企業借走了款項,因此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投資者承擔著無條件的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清算時,所有的債權人必須歸還所借款項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用于對債務人的清償,投資者亦不能例外。他對企業的擔保責任并沒有因為借款這一行為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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