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能上訴一次,我國在法律程序上實行二審終審制,當事人不可能無限上訴。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勞動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嗎?
由于勞動糾紛適用仲裁前置的規定,所以經過仲裁程序后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會適用《民事訴訟法》。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解除勞動關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因為解除勞動關系引起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適用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起訴嗎
勞動仲裁不服可以起訴。有證據證明仲裁庭有違法的情形,如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勞動者不服一裁終局的案件,可以自受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內向法院起訴。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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