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試用期應當被納入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即便未簽訂合同,若要辭退也必須按照合法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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