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在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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