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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后拖欠工資,能否要求賠償?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8 06: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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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后拖欠工資,能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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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拖欠工資離職后可以要求賠償,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方式追討工資,并要求用人單位補償。拖欠工資的定義是用人單位未在下個月支付當月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來追索工資。

法律分析

一、拖欠工資離職了還能要賠償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離職后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方式追討工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拖欠多少天屬于拖欠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通常在下個月支付上個月的工資,這是允許的,比如5月的工資在6月支付,如果拖過6月就違反50條規定了。

工資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經營困難與工會協商暫時延期支付,用人單位當月工資未在下月發放的,是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

勞動者可以采取以下辦法追索:

1、向勞動監察投訴;

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有欠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結語

拖欠工資離職后,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通過勞動仲裁等方式追討工資,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以及未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等情況,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能獲得賠償金。如果工資在約定日期內未支付,且無正當理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憑借欠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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