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1)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
(6)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7)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8)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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