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訴訟離婚沒有離婚證,只會有判決書,人民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書的,其效力等同于離婚證,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有效證件,判決生效后,婚姻關系解除,無需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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