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試用期,仍然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但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也就無試用期的說法,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合同也是不成立的。此時單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這屬于用人單位違約。員工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工作,企業就可以按該員工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將「勝任工作與否」作為試用期錄用條件的做法不可取。,《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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