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被害人不做傷情鑒定怎么辦
在涉及傷情鑒定案件中,公安機關立案前,應向被害人告知應當履行鑒定的義務以及不配合鑒定的法律后果。立案后被害人拒絕配合進行傷情鑒定時,司法機關可以強制鑒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需要注意的是,該措施僅適用于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公訴案件,并且該傷情鑒定對證明犯罪構成事實必不可少,并且被害人明確表示拒不配合或存在故意逃避鑒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條 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
(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第九十一條 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絕提供診斷證明或者拒絕進行傷情鑒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并可以根據已認定的事實作出處理決定。
經公安機關通知,被侵害人無正當理由未在公安機關確定的時間內作傷情鑒定的,視為拒絕鑒定。
由上可知,被害者如果不去做傷情鑒定,是無法確定具體受傷的情況,在無法確定受傷情況的時候自然是不能夠確定是不是構成了故意傷害。對于故意傷害被害人不做傷情鑒定的情況如何進行解決的時候,來網與律師一對一探討找尋方案。 該內容由 趙政闊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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