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分每滿12個月,即下一個記分周期就恢復到12分,前提是已經繳納了罰款。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在下個記分周期予以清除。但是沒繳納罰款的,記分還會記在下個周期,不會恢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
第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累積記分雖未滿12分,但有罰款逾期未繳納的,該記分周期內尚未繳納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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