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以,如果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的確定管轄法院。
一、合同訴訟的管轄有哪些情況
1.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約定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書面方式表達出來;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的范圍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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