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存在明顯的辦錯案的情況,當事人可以上級部門提出重新審理要求。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法辦案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作出違法處理決定等執法錯誤。 在事實表述、法條引用、文書制作等方面存在執法瑕疵,不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正確性及效力的,不屬于本規定所稱的執法過錯,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但應當納入執法質量考評進行監督并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第十三條 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由人事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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