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員工在職期間患病,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過勞動合同,那么無論合同條款有無關于患病的條款,都要按照法律規定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第一,允許勞動者憑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時間長短根據病情、病歷和醫生建議執行。第二,員工生病期間,本著人道主義原則和人文關懷精神,公司領導或有關部門可安排人員進行看望和慰問,可給予員工一定的物質補助。如病情嚴重,還可以發動公司內部進行捐款。第三,病假期間,原則上要按時發放基本工資并繳納社保,績效考核工資、崗位補貼和獎金等則可以根據實際勞動時間和貢獻率情況發放。第四,病假期間且合同未到期之前,如員工無重大過錯,公司不得以生病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等。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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