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協議簽字后是不可以反悔的,調解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事訴訟的雙方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原告不能反悔,法院應及時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
對于調解后能否起訴的主要有三種情況:
1、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訴;
2、對于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尊重雙方真實意思,不得強迫,達成調解協議的,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夠反悔。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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