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未履行,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況下,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若多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不同法院轄區,各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
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后未履行,可以到對方住所地法院起訴解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拓展延伸
達成和解協議后對方不履行,是否還有法律追訴的權利?
在達成和解協議后,如果對方不履行協議,您可能仍然有法律追訴的權利。雖然和解協議旨在解決爭議,但如果對方違反協議的條款,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首先,您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和解協議,要求對方履行協議義務。如果對方仍然不履行,您可以考慮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可能獲得經濟賠償。然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協議條款、適用法律和證據來評估。建議您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針對您具體情況的法律建議和幫助。
結語
在達成和解協議后,如果對方不履行,您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對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同一訴訟涉及多個被告,且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內,各個法院都有管轄權。請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法院提起訴訟,并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進一步的法律建議和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五章 調解協議 第三十二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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