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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將面臨法院審判,意味著什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9 0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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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將面臨法院審判,意味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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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詐騙罪移交法院意味著檢方將對案件進行審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將公開審理。即使嫌疑人拒不認罪,只要證據充分,仍可定罪。從重處罰情節包括發布虛假信息詐騙、涉及救災、賑災募捐等行為,以及對弱勢群體實施詐騙等。法院有權審理、定罪量刑,而檢察院提起公訴意味著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法律分析

一、詐騙罪移交法院了意味著什么?

詐騙罪移交法院,意味著檢方以完成對詐騙案的審查,并決定已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將擇期公開審理。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詐騙罪提起公訴后嫌疑人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詐騙罪提起公訴后嫌疑人拒不認罪的,只要證據充分就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詐騙罪提起公訴后法院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只能由法院審理,法院才有審理、定罪量刑的權利,詐騙案是公訴案件,由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發現公安部門收集的證據不符合定罪要求的,就不會提起公訴,所以,檢察院提起公訴說明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結語

詐騙罪移交法院意味著檢方已完成對案件的審查,并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將在適當的時間公開審理該案。即使嫌疑人拒不認罪,只要有充分的證據支持,法院仍可定罪。根據相關規定,定罪量刑需有確鑿證據證明事實,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并排除合理懷疑。對于重大情節的詐騙案件,如發布虛假信息、詐騙救災資金等,法院將從重處罰。詐騙案件需要由法院審理,檢察院提起公訴說明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較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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