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房人在出售房屋時,應當將房子的瑕疵如實告知買房人,這樣買房人有權利決定買還是不買。如果故意隱瞞房屋質量問題,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如果質量問題非常嚴重,買方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是房屋存在隱蔽瑕疵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而不是因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且出賣人本身并不知情,則出賣人亦不承擔責任。買家可以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或賠償責任。
3、另外,如果房屋處于保修期內,可直接向開發商主張保修或賠償責任。如果發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共用部分,大多數情況下可由物業承擔維修責任,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中列支。
一、房屋質量問題應該由誰來賠償
1、房屋質量問題一般由開發商來賠償。購房者可以與開發商先行協商,要求開發商限期整改;裝修質量瑕疵不能修復或經修復仍不能達到約定質量標準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開發商賠償相應的損失。
2、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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