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小產權房是沒有產權的房屋,無法轉讓、繼承,簽訂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法律不予保護。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
鄉鎮政府發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國家不承認并不予辦理小產權房的過戶登記手續,也不能上市交易。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并不受法律保護。既無法律保障,也不可上市交易。嚴格上來說,小產權本質上是無產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小產權房買賣無效后如何處理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后應當返還房屋即房款,并主張適當賠償。雖然國家禁止小產權房交易,但小產權房的實際交易價格是存在的故關于補償數額的確定可以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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