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內容主要介紹了工傷假和病假的不同之處以及待遇差異。職工在遭受職業傷害后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內,其工資福利待遇應與正常上班一樣。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法律分析
不算的,工傷假與病假本質不同,待遇各異。職工工傷停止工作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是遭受職業傷害依法休息,按《工傷保險條例》條規定,停工留薪期按正常上班一樣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拓展延伸
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不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不會發生變化。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停工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滿后,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為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可以繼續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到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并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結語
工傷假與病假待遇各異,職工工傷停止工作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按正常上班一樣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一般不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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