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管轄民事案件的范圍確定及約定管轄的適用范圍和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公民提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約定管轄適用于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但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且必須有實際聯系。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法院間的分工和權限,專屬管轄則是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一、人民法院管轄民事案件的范圍如何確定
1、人民法院管轄民事案件的范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約定管轄適用范圍和限制
1、適用范圍:新民訴法將原民訴法中“5類”固定的約定管轄法院,擴大到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成為列舉管轄法院。依據新的民訴法,如運輸始發地、目的地、票據支付地等等法院均可以成為約定管轄的法院。
2、限制:約定管轄時,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以及約定的地點不能與爭議無任何實際聯系。
3、級別管轄是指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4、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
結語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有明確規定。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同樣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合同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然而,在約定管轄時,必須遵守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并確保約定的地點與爭議具有實際聯系。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而專屬管轄則是指法律明確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因此,在選擇約定管轄時需謹慎權衡各項規定,確保合法合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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