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財產設定抵押的效力認定:共同共有人未經同意設定抵押無效,但若共有人知情且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抵押有效。債務人以現有及將有的動產抵押,抵押財產確定情形包括:債務履行期屆滿且未償還、抵押人破產或停業進入清算、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其他嚴重影響債權實現情形。根據《民法典》第301條和411條規定。
法律分析
一、共有人以共有財產設定抵押的,怎樣認定抵押的效力呢
如果是共同共有的情況下,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無效。共同共有人在以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時未征得共有人同意,原則上抵押無效。但是,如果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共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抵押的事實,而沒有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債務人以現在的及將有的動產抵押的,抵押財產在哪些情形下確定
抵押財產確定的情形有以下四種: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受清償的,抵押財產確定。這種情況下,無論抵押權人是否向抵押人提出實現抵押權的要求,抵押財產均應確定,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再處分抵押財產。
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抵押人停止營業,進入清算程序,由于其財產不再發生變動,抵押財產隨之確定,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抵押財產確定。
4、發生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的。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條
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結語
共有人以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時,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通常被視為無效。然而,如果抵押權人能夠證明共有人知曉或應當知曉抵押事實,且未提出異議,那么抵押將被視為有效。此外,對于債務人以現有及將有的動產設定抵押的情況,抵押財產的確定有四種情形:債務履行期屆滿且債權未償、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抵押財產在以上情形下將被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七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二百零三條 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