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債務人可以抵押的財產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抵押上述所列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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