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可以進行質押,但不能設定抵押權。質押應滿足條件,包括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公示權利質權、通知債務人等。抵押權可以設立在建筑物、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財產上,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實現方式可協議折價或拍賣變賣,若未達成協議,可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登記有助于債權人查看權屬、確定接受抵押擔保、保護債權人權益和經濟活動進行?!睹穹ǖ洹返谒陌偎氖畻l和第四百一十條規定了相關內容。
法律分析
一、債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么?
抵押權的客體有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屬于權利,所以債權不能抵押,但是債權可以進行質押。
普通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有:
1、質押人與質權人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約定質押的債權性質、債務人名稱、具體金額、到期時間等內容;
2、權利質權的設定應當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將權利質權存在的事實表現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曉,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
3、質押人應當向其質押的債權的債務人(又稱第三債務人)發出通知書,通知第三債務人該債權已質押的事實,并且明確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二、什么時候可以設立抵押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因此,若房產在抵押之時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備案手續,那么此時房產上的抵押權未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抵押登記,既便于債權人查看抵押財產的權屬關系以及是否已經抵押,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物的抵押擔保,又可以使得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防止糾紛的發生,還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
結語
債權不能設定抵押權,但可以進行質押。質押需滿足條件,包括書面合同、公示和通知債務人等。抵押權設立需辦理登記手續,否則未生效。抵押權實現方式可協議折價或拍賣變賣,如無協議則可請求法院拍賣。抵押登記有助于債權人查看權屬、確定接受抵押擔保,并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和經濟活動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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