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進行補償的。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一、新員工入職流程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一寸免冠照片3張;
2、身份證原件或戶口復印件;
3、學歷、學位證書原件;
4、資歷或資格證件原件;
5、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6、體檢合格證明;
7、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職位說明書。
二、試用期辭職流程如下:
1、向上司提出離職申請,按法律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2、在離職申請通過后,與同事做好工作、工具物品交接;
3、去公司人資組結算工資,若需要開離職證明,可以找人事部出具;
4、具體到各公司規定不相盡同,實際請以該公司規定為準。
綜上所述,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相關法律規定,在簽署勞動合同不滿兩年的,可以按照合同期限長短確定試用期,如果勞動合同期限不足六個月的,試用期不超過十五日。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兩年的,試用期不超過6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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