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限滿解除多久撤銷,保證人責任包括未履行保證義務和串通被告人逃匿。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超過6個月。發現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期限屆滿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保證人未報告違規行為可罰款,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逃匿且保證人串通或拒絕提供藏匿地點,應追究刑事責任。保證人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金額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為限。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審期限滿解除多久撤銷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發現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并且撤銷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取保候審保證人責任有哪些
(一)保證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保證義務的責任。關于保證人的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若發現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則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并撤銷案件。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方面有責任,若未及時報告被保證人違反規定的行為,將受到罰款處罰;若保證人與被告人串通逃匿或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提供信息,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被告人同時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保證人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限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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