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目前我國死刑的執行方式有兩種、槍決和注射,而注射可以讓死刑犯減少痛苦,體現人道主義的原則。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藥、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劑量的藥劑(通常是巴比妥酸鹽、肌肉松弛劑和氯化鉀溶液)使被注射對象瞬間死亡的過程。主要用于死刑執行,但也可能在安樂死和自殺中。它通常先讓被注射者喪失意識,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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