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的方式并不是任意選擇,而是需要根據犯人觸犯的法律來進行判定,所以需要根據死刑犯的判決書來進行判斷。
注射死刑在1888年的時候已經由紐約的一名醫生提出來,他提出注射死刑更人道,成本更低,遠低于絞刑的方式,當時雖然引起關注,但是直到1977年,美國才正式第一個使用注射死刑的方式對死刑犯進行死刑,而我們從1997年開始引進這種技術,是全世界第二個使用這種死刑方法的國家。
注射死刑的條件是什么呢,其實在我國法律上面就有這個規定,有條件的地方死刑方式其實可以選擇,,理論上來說死刑犯有選擇自己死刑執行的方式,只是現實當中這種會不會這樣做就不知道了,注射死刑比槍決的恐怖程度低很多,不過從成本上面來說槍決低一點,注射死刑會高一些。
注射死刑執行條件是什么,什么樣的犯人有資格使用注射死刑呢,首先注射死刑的條件是,第一要有固定的執行室,里面要有完整的注射死刑的設備,第二就是要有有專業性的法警,這些法警要懂得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懂得怎么規范的操作執行過程,第三就是在規定的刑場法場指定位置進行。
注射死刑的大概過程就是,死刑犯被綁到執行死刑的床上面,四肢跟身體都被死死綁住固定在床上,然后法警會給死刑犯靜脈處用酒精涂抹,讓血管顯得更清晰,然后就把針扎進去,扎針好后安裝上觀測心電圖的設備后就離開,這個時候并沒有注射藥物,而是離開后到操作室里面操作注射,通過啟動按鈕讓設備自動給死刑犯身體里面注射藥物,并不是人工注射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具體規定:第五節:死刑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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