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時,如果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未支付勞動報酬,或者違反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或威脅強迫勞動者勞動,或違規指揮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安全,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特定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視具體情況定。如果有以下情形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給與勞動者一定的補償: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或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情況下,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若存在違法行為,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也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者勞動,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形,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六十五條 【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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