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拘留到判刑一般是七個月左右,復雜的案件可達一年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與審判階段(人民法院)這三個階段,逮捕后羈押二個月到四個月,在這期間可能補充偵查,每次需要一個月,審判兩個月到三個月,在特殊時候也有可能延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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