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看守所出所的程序:看守所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時應當發給釋放證明書:(一)拘留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二)逮捕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四)經人民法院審判后宣告無罪或者免于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五)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對于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當移送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或者執行緩刑的、判處管制的、轉送外地審查的、臨時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別依照規定,辦理出所手續,并應將人犯在羈押期間的表現形成書面材料隨案移交??词厮诒涣b押人出所的時候,要進行出所登記,在《收押人犯登記表》里寫明出所憑證、時間和所去地點。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第九條 在押人員需要的相關憑證:1.被釋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備釋放證明書;2.被釋放的管制、緩刑、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備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3.假釋罪犯,是否具備假釋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4.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是否具備暫予監外執行裁定書或者決定書;5.交付監獄執行的罪犯,是否具備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6.交付勞教所執行的勞教人員,是否具備勞動教養決定書和勞動教養通知書;7.提押、押解或者轉押出所的在押人員,是否具備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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