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決實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或服刑,接受管制教育,也就是需要坐牢。只要是刑罰就會有一定的期限,到了判決期限自然就會刑滿釋放,對于這類人員通常就叫做刑滿釋放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后即恢復自由,不用專門接受司法機關監管。
根據相關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為其生活、勞動和接受教育創造必要的條件。
罪犯服刑期滿釋放后,其已經恢復人身自由,可以自由生活和工作。到派出所報到,只是為了進一步對刑滿人員進行幫教,如果釋放后沒有到派出所報到的,也不會因此而受到處罰的。因此,刑滿釋放后,是不一定需要去派出所報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應當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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