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拘役期限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具體如下:
1、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
2、但最高控制不得超過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得超過二十年。
刑事處罰違反刑法,應當受到刑法制裁,簡稱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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